对企业依法实施破产处理的成功尝试
——武汉羽绒总厂破产情况综述
今年4月21日,江汉区人民法院通过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依法裁定了对武汉羽绒总厂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清偿行为于4月22日开始执行。至此,区法院于去年10月19日受理的武汉羽绒总厂破产还债案件实体审理完结,并依法实施破产处理。这一尝试在武汉市尚属首次。省、市机关刊物《省内情况》、《决策参考》、《集体经济简报》以及《长江日报》、《改革研究》等报刊专题作了报道,对此作法予以充分肯定。
一、基本情况
武汉羽绒总厂下设水洗毛、服装两个分厂(车间),占地2,324平方米,建筑面积2,890平方米,在职职工130人,退休工人119人,月工资及退休费2.9万元。
武汉羽绒总厂由创办、发展到破产经历了一个不同寻常的过程。它的前身是糊纸盒为主的花楼街瓦楞纸品厂,创建于1965年8月,当时职工30人。1972年转产出口羽绒、枕芯,改名为向阳羽绒制品厂。1978年厂房由民生路迁至岱家山,易名为武汉羽绒制品厂。1986年4月,再次更名,即现在的武汉羽绒总厂。
自1986年以来,该厂负债经营,连年亏损,逐步陷于资不抵债的困境。债权登记时限截至今年3月28日,该厂资产总额为640万元,负债总额为1,075万元,资不抵债达435万元。
1991年10月14日,武汉羽绒总厂正式向区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区人民法院同月19日发出受理通知书。实行破产还债,实际债权登记50户,金额为1,050万元,扣除工商银行民权路办事处抵押贷款优先受偿的478万元和破产费用及所欠职工工资,可分配财产为146万元,分配率为25.68%,即各债权人只能按照债权数额25.68%清偿。
二、破产的形成阶段和主要工作
武汉羽绒总厂破产的形成前后大体经历了扭亏整顿、调研论证、破产准备、依法审理四个阶段。
1.扭亏整顿阶段。
武汉羽绒总厂从1985年开始引进西德水洗毛设备。当年,全厂主要精力集中在水洗毛设备的引进论证、筹资、安装和调试方面。1986年和1987年两年一直未正常生产,开始出现亏损。引进设备投产后,由于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设备效能未能充分发挥出来,不仅原有的贷款无力偿还,而且新增了不少新的借款,使企业包袱越背越重。为了扭转羽绒总厂的困境,长期以来,区及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艰苦工作。
(1)派驻工作组,协助企业工作。自该厂引进设备后,区政府及有关经济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曾多次派出工作组下厂蹲点。1990年初,区政府又由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计经委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组成新的工作小组到武汉羽绒总厂。一是全面审计,摸清家底。二是强化企业内部管理,组织清仓查库,清理财务,审核债权债务,建章建制。三是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千方百计为企业协调贷款,催收欠款,处理积压,清偿债务。
(2)转移隶属关系。鉴于该厂班子、技术、管理水平差,从1990年4月起,将该厂隶属关系由花楼街办事处转移到区工业局。区工业局又抽调8名干部进驻该厂,狠抓了领导班子、财务纪律、供销队伍、工艺制度、劳动纪律等五个方面的整顿。
(3)组织有关部门扶持企业。一是区财税部门在近几年财政、税收十分吃紧的情况下,减免和缓征企业行管费和流转税。二是区工业局在背水一战的情况下,将水洗毛分厂设备及部分厂房进行抵押,增加了新的投入。三是各有关部门为企业服务,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4)向外寻求生存出路。该厂设备性能和产品质量较为先进,为使这些要素发挥作用,区、局和企业先后到汉阳、江西、武湖寻求联营、联合、协作乃至要求兼并。在未找到出路前,各方面仍然尽力组织生产自救。
以上各种措施和办法,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但未能从根本上扭转该厂的亏损局面,该厂已经“名存实亡”。武汉羽绒总厂的破产势在必行。
2.调研论证阶段。
1991年7、8月间,区政府多次听取了企业主管部门的汇报,同意对武汉羽绒总厂实施破产处理。为此,区政府组织成立了工作协调组。该组下设调查研究、破产准备、生产自救三个小组,开展调研、协调工作。一是调查企业基本情况、亏损原因。二是弄清破产的法律政策依据、法定程序、工作方案及资料准备。三是继续组织生产自救、多方寻求出路。经过近一个月的努力,上述工作基本完成。 首先,对企业作了调查分析。武汉羽绒总厂之所以陷于资不抵债的困境,原因是复杂的,但的确存在着企业自身无法克服或改变的内部矛盾和外部条件。
(1)流动资金枯竭。该厂引进西德的水洗毛生产线设备功率每小时生产羽绒60公斤,一天一班生产,需投入原材料资金1.5万元,若一天组织两班生产,原材料资金投入则增加一倍。而按照采购、生产、库存、销售(结算)等四套资金安排,则所需流动资金更大。该厂引进水洗毛生产线58万美元(当时折合人民币320万元),其资金全是银行等方面的借贷。生产线投入使用后更是靠贷款过日子。逾期不仅未还贷,甚至连利息亦分文未还,工厂信誉扫地,举借无门。
(2)领导素质低下。该厂领导班子几年来先后调整过两次,但仍然不理想,突出表现在某主要行政负责人工作作风上,缺乏管理意识和民主意识,市场观念、效益观念淡薄;缺乏艰苦奋斗、勤俭办企业的精神;缺乏整体意识和综合决策能力;领导班子长期不团结,内耗严重。在1989年8月至1990年3月的二十个月中,服装分厂厂长人选更换11次,主管会计更换4次,使生产经营和会计核算工作经常瘫痪,管理混乱。
(3)技术力量薄弱。现有的技术力量与现代化的生产手段极不相适应。关键岗位、技术部门和主要工序上的操作人员大部分系厂领导聘用的临时工,本厂职工大多却没有上岗实践机会;业务技能欠熟练,服装分厂88人,能上机的仅22人,人均效率不及同行业中等水平的1/6;引进设备的整套技术资料、图纸、编程手册和输程器仅掌握在厂领导个别人手中,一旦出现技术故障,技术部门难以处理,时常造成停产。此外,由于企业缺乏良好的用人制度,致使一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纷纷外流。
(4)市场行情变化。该厂引进设备主要是出口创汇,保证外贸供应需要,由于国际市场行情变化,给企业产品的销售带来很大困难。与此同时,国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羽绒制品价格波动,使得企业无法维持生产。
与此同时,弄清了企业破产的法律依据和法定程序。集体企业实行破产还债的直接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在破产还债的具体操作程序上,可参照《破产法》有关条文。
3.破产准备阶段。
(1)人员安置。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本着稳定大局的原则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内外结合的办法,多途径安置人员。区政府等领导同志多次召开有关专门会议,协调各方面关系,就人员去向作了安排,区工业局全面安置退休职工119人。为保证个人基本生活,协调区财政从预算外收入一年拨1万元予以适当补贴。在职职工130人由区劳动局在全区安置,具体分配到12条街、区商委、粮食局、煤建公司等20个部门。
(2)全面审计,弄清家底。根据企业破产准备工作部署,区审计局领导亲自带队,一行8人从9月25日至9月30日对该厂进行全面审计,及时地提供了企业基本情况、现状及大量的资料、数据,分析了亏损原因,指出了遗留问题,提出了下步建议,使整个工作建立在真实可靠的基础之上。
(3)开展清产申请的各种资料准备工作。根据法院要求,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企业的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认真清理,并逐项造出清册。清产的各种资料计20多份。
4.依法审理阶段。
武汉羽绒总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1991年10月14日向区工业局提出清产申请。区工业局10月15日下发了《关于同意武汉羽绒总厂申请清产的批复》,同时抄报到区人民法院。
区人民法院10月18日接到企业和主管部门的清产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10月19日向武汉羽绒总厂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武汉羽绒总厂的破产还债开始进入司法程序。
1991年11月26日,区人民法院裁定,武汉羽绒总厂进入破产还债程序。12月2日,成立由计经委、税务、工商、审计、物价和上级主管部门参加的清算小组,具体清理债权债务并催收武汉羽绒总厂债权(应收款),同时组织市设备管理部门、房产交易部门和物价部门等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进行设备、房屋等资产的评估。11月和12月28日,向债权人发出清产的书面通知和公告。
1992年3月31日,4月4日和4月21日相继召开三次债权人会议。其主要活动:一是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情况,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和会议代表共5人,并由其集中3天时间审查羽绒总厂债权债务情况。二是通过债权债务总额及破产费用。债权人对工商银行民权路办事处贷款抵押提出异议并辩论。三是区人民法院裁定工商银行民权路办事处贷款抵押有效。清算组公布分配方案及比例,区人民法院裁定按公布分配方案和比例执行。
三、几点思考
1.企业破产需要有一个客观的认识。优胜劣汰是商品经济的一般原则,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细胞,兴旺与衰亡是客观的新陈代谢过程。对长期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从案件角度可以解决企业负盈不负亏、“能活不能死”等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素质与效益。如果人为地限制或妨碍,则会带来相反的效果。况且,《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已经颁布,它标志国家对企业破产的确认。因此,不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法律上,企业破产的实施都是有其依据的。对此,领导机关和新闻机构要理直气壮地予以宣传,形成改革的舆论氛围。
2.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市场体系不健全的条件下,实行企业破产还债,必须采取相应的补救办法。其中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法院依法审理的前提下做些协调工作是必不可少的。至少有这样几项工作需要协调:前期的调研论证工作;职工生活、工作的安排;有关资料的准备;清算组的组成;来信来访等方方面面的解释疏导工作。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是个大问题。职工不安置,不仅企业破产在实际操作上会梗阻,而且会给社会的安定带来不利影响。安置职工,可以采取一些补偿性措施。如有经济承受力的主管部门给接收单位按人拨给一定数量的安置费;税务部门按人减收一定的税金等。做好协调工作,可以使企业破产还债工作进行得顺利一些。
3.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实施企业破产,这意味着企业破产机制本身是不健全的。如此实施企业破产难度较大。因此,这时候企业破产试点可以,面上推开困难。为此,必须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建立待业保险基金、退休职工保险基金、职工再就业服务等。这样,企业破产的机制完善了,企业破产就能够在面上正常地运行。
4.鼓励以优并劣。企业破产,是企业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采取破产的办法来偿还债务。就某个企业破产而言,一般破产财产是以实物的形式出现的。武汉羽绒总厂的破产财产就全部是实物。其实物主要包括厂房、设备及原材料、产品等。由于企业破产是债权人一人对债务人若干人,那么,将某一个破产企业的厂房、设备及产品等实物分配给若干债权人,就自然带来诸多不便。这样,可以设想,将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实物)拍卖给某个优势企业。这个优势企业,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非债权人。于是,破产财产就可以由实物形式转化为货币形式了。这种做法,就是让优势企业兼并或购买破产企业,其办法是在实施破产程序,结清债务,再鼓励优势企业兼并或购买破产企业。
【注】
本文为作者与胡精武、胡祥胜合写。
(1992年5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