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基本规章,做好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5年2月以中共中央〔1995〕4号文件印发,同年5月公开发表。今年5月,是《条例》公开发表5周年。
党的十五大把抓好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作为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关键所在,强调要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团结坚定的领导集体。江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思想,对领导班子和党的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把领导班子建设好,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做好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现在,我们认真学习《条例》,全面贯彻《条例》,对于推进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促进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十分必要。结合我区实际,学习、贯彻《条例》,有五点体会:
一、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用人原则
《条例》规定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六项原则。这就是:(1)党管干部的原则;(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5)民主集中制的原则;(6)依法办事的原则。
我区坚持用人原则,有三个特点:
一是全面坚持用人原则。全面坚持选拔任用干部的六项原则,将用人原则贯穿选拔任用干部的各个方面及整个过程。
二是强化有关用人原则。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强化有关用人原则。近几年,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有两项工作的力度加大:1999年在全区公开选拔副处级领导干部,有4位青年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区属各部门普遍实行了科级干部竞争上岗、交流轮岗。
三是把关实施用人原则。如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对区属部门领导推荐的干部,进行民主推荐,组织考核;对群众公认程度不高的干部,不予提拔。
我们要认真坚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注意克服和防止不讲原则、乃至违背原则的现象,不断增强任用干部工作的原则性,形成良好的用人氛围和导向,保证任用干部工作健康进行。
二、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把握任用条件
《条例》中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1)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基本条件有六条,包括德、能、勤、绩诸方面。(2)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的资格。资格有七条,工作经历、任职经历、任职年限、文化程度、培训时间、身体状况及党龄要求。
在干部任用工作中,坚持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一方面,操作上碰到更多的是要把握好和坚持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的资格的问题。从我区实际情况看,要突出地把握好三关:
第一,把好文化关。《条例》规定提拔的干部“一般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这里规定是“一般”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应该注意到,《条例》是5年前制定的。随着干部队伍建设的进程,特别是干部培训工作的不断开展,干部队伍的文化结构有了较大的提高。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市委已经要求提拔到副处级以上领导岗位的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这个要求必须坚持。坚持这一条件,除了能够提高领导班子的文化结构水平,还会带来一个正面效应,就是鼓励干部学习文化知识,提高文化水平。
第二,把好培训关。《条例》要求提拔的干部“必须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在其他培训机构三个月以上的培训”。怎样执行这一条?这要坚持采取开办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的方式,培训中青年干部。要克服强调工作忙,坚持脱产学习困难的问题,坚持培训干部的调训制度。同时,新开办的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在时间上要保证三个月以上。此外,对于个别提拔了的未经过培训的领导干部,要在提拔后及时安排调训。
第三,把好破格关。《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需要的可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在任用工作中,破格提拔的干部,主要在两个方面:从年龄上看,主要是优秀的青年干部。不顾年龄的破格,只能是照顾提拔。从部位上看,共青团干部、党外干部居多,其他干部少。此外,破格提拔,注意按照规定,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三、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工作程序
《条例》中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程序的有5章。包括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依法推荐、提名与民主协商。
根据我区实际,严格选拔任用干部的工作程序要着重解决好三个问题:
1.增强程序意识。要增强选拔任用干部的工作程序意识。《条例》用5章规定任用干部的工作程序,说明任用干部工作程序十分重要。任用干部工作程序,体现了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贯穿了选拔任用干部的方法;《条例》同时规定任用干部的各项程序,即任用干部的步骤、方法、要求等,具备“法定”的严肃性,必须严格执行。只有增强程序意识,掌握程序要求,才能正确、规范地做好任用干部工作。
2.必须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用。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条例》还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我区有的单位采取党政联席会议或领导碰头会的方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做法,必须立即纠正。
3.坚持民主推荐干部。《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领导班子换届和个别提拔任职时,都应按照《条例》规定的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我区存在用个别谈话方式代替民主推荐方式的问题,应当改进。
四、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改革人事制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1982年机构改革以后,我国在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方面,进行了许多探索,取得了一些经验。《条例》的特点之一,是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
《条例》专门用两章即“交流、回避”和“辞职、降职”,明确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这就是“两实行”、“两建立”: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在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和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等方面,我们要作新的努力。干部交流,对做好工作、个人素质提高和廉政建设都有好处。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上任职10年以下、5年以上的,也要有计划地交流。提倡上级机关往下级机关交流,效益好的单位往效益差的单位交流。要实施干部降职制度。经过考核,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五、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完善监督保障
科学的选拔任用干部机制,必须包括监督保障。建立监督保障体系,能有效抵制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能有效规范领导者的用人行为。《条例》用一章明确了“纪律与监督”,规定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规定了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有效监督。
纪律方面,严格遵守任用干部的纪律。“纪律”规定了10条。这10条纪律,一般执行较好,主要在泄露酝酿讨论情况方面存在问题。有的在酝酿过程告诉了本人;有的将讨论情况告诉本人。据反映,泄露者均为领导班子成员。《条例》规定的:“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要认真执行。对违反规定的,“必须给主要责任者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在严守纪律方面,要抓典型,落实规定。
监督方面,《条例》规定了5条。要求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有效监督,负责综合、协调、研究和宏观指导。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要坚持党的原则,严格按制度办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2000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