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组织工作程序
建立组织部门的工作程序,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是新时期组织部门运行机制的质的规定性要求。换言之,规范化、制度化的工作程序,也是新时期组织部门运行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即机制运行方面的不可缺少的操作规程。我们在研究和建立组织部门运行机制时,如果不去研究和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工作程序,那么这种运行机制则是不完整的,也不可能有序、有效地运转。因此,工作程序在整个运行机制体系中,具有明显的规定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改进组织部门的工作方法,建立组织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组织部门工作程序的涵义与作用
1.组织部门工作程序的涵义。(1)程序。何谓程序?程序是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从管理学的角度看,程序是一种计划。它规定了处理未来活动的例行方法。确切地说,程序不是指导如何考虑问题,而是指导如何行动,它详细地说明必须完成的某种活动的准确方式。程序的实质就是对所要进行的行动规定时间顺序。
程序具有普遍性。在人类实践活动的各个领域,到处都存在着程序的问题。工厂里有操作程序,商店里有服务程序,医院里有医疗程序,学校里有教学程序,机关里有办事程序也称工作程序等等。程序具有实践性。作为规范和指导活动方法的程序,是从实践中来,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总结完善的。程序具有层次性。这种层次性含有两层意思:一是不同层次的工作,其程序有差异;二是越到基层,工作程序越细越多。
(2)组织部门的工作程序。程序的普遍性,决定了组织部门的工作应当是有程序的。通过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概括,组织部门的各项工作程序化,以规范和指导工作科学、高效地开展,是新时期组织部门工作运行的迫切需要。组织部门的各项工作都有其特定的过程和步骤。不管你认识与否,承认与否,具体工作的过程和步骤是客观存在的。遵循这些过程中合理的步骤去进行工作,工作就顺利、高效,反之,就会遇到障碍和出现反复,甚至影响工作质量。因此,把组织部门各项工作的过程及步骤分别加以归类、概括,用先后次序排列,就构成了组织部门的工作程序。拿干部任免工作来讲,其基本程序是:单位确立呈报对象;正式呈报;组织部考核并研究初步意见;报党委审批;反馈呈报单位;谈话;审签任免通知;发文归档等。按这个程序进行任免工作,既可以顺利进行,又可以保证干部任免工作的质量,如果不按这个程序,如不经审批就发任免通知,或审批讨论时却未经过考核,都是不行的。
2.组织部门工作程序的作用。按照组织部门的工作规律,根据系统方法将组织部门工作的过程和步骤进行科学的概括、归纳和整理,使之系统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并以这种规范化了的工作程序来指导组织部门的工作实践,就能使组织部门的工作条理、规范、有序、高效。具体说来,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有助于组织部门工作的科学化。在现代社会,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主要依靠的是科学技术和管理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是科学技术现代化。但科学技术能否转换为生产力,转换的快慢,经济效益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实行科学的管理。现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在深入进行,科学管理已被提到非常重要的地位。为了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使我们的各项工作都走上科学化的轨道。科学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是各项管理工作发展进步的方向。因此,党的组织工作的科学化也势在必行。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党的组织部门面临着新的挑战。如何用新的工作方式,科学地、高效地从事组织工作,从而正确的贯彻党的组织路线,加强党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提高党的战斗力,使党成为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坚强核心,从组织上保证党的政治路线的实现,是每一个组织部门都必须正视和积极实践的课题。而明确组织部门工作程序,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达到程序化,正是组织部门的工作方式向科学化迈进的一个实际步骤。
(2)有助于组织部门工作的规范化。明确组织部门的工作程序,是要用组织部门工作程序规范组织部门的各项工作。目前,组织工作程序化、规范化问题开始引起一些组织部门的重视,并已有了成功的尝试。但是,在一些组织部门,工作缺乏程序化、规范化,或者是程序化、规范化程度不高。有的组织部门的干部习惯于按经验办事,只顾忙于应付繁杂事务,工作紊乱无章。反映在工作程序上,大体有这样几种“无章”情形:一是缺少步骤。如在党员的发展工作上,有的同志写了入党申请书,过了一两年,甚至三五年,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找他谈过一次话,使这些同志感到“前途黯淡”。这就是缺少培养、考察积极分子的步骤。二是步骤重复。如考察一个后备干部,去年考察,今年又考察,本单位考察了,上级组织又考察,考察来,考察去,重复劳动。如在较短时间,一会儿要层层上报一个发展党员的数据,一会儿又要层层上报召开党代会的数据,或者是一会儿要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数据,一会儿又要民主评议的数据,各项可以集中定时进行的统计重复进行。步骤重复,增加了工作量,影响了工作效率。三是步骤过多。有时任免一个干部事前八方通气,事后又通气八方。步骤过多,不仅使工作量加大,有时还可能使工作方针扭曲变形。四是步骤颠倒。有时讨论一个干部的任免,讨论前未作正式考核,上报时再找几个人了解情况,草率形成一个考核材料。颠倒步骤,导致工作程序混乱。由此可见,明确组织部门的工作程序,能促使组织部门的各项工作改变“无章”状态,更加条理、规范、有序。
(3)有助于组织部门工作的制度化。制度是完成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加强组织部门的制度建设,是组织部门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用组织部门工作程序来规范组织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其中有一个约束力的问题。这种约束力主要来自组织工作程序的制度化。也就是说,在一个组织部门内,要使组织工作程序具有约束力,必须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要求工作人员照章行事。这样明确组织部门工作程序,就给组织部门整个制度“家族”中增添了新的成员。无疑地,它将使组织部门的制度更为完善。而用这些更为完善了的制度制约组织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就能使组织部门的工作正常、高效地运行。同时,规范化的工作程序,为组工干部特别是新进组织部门的干部和组织部内部交流的干部迅速熟悉本岗位的业务工作,熟练地开展工作提供了条件。
二、组织部门工作程序的内容、形式与结构
组织部门工作程序的类型,从内容上,可分为通用性程序、专用性程序、事务性程序;从形式上,可分为文字式程序、图表式程序、综合式程序;从结构上,可分为二级程序、三级程序、四级程序等。
1.组织部门工作程序的内容。
(1)通用性程序。
通用性程序是指具有普遍使用性能的程序。如重大问题决策程序、调查研究程序、信息收传程序等。这类程序不仅用于干部工作、党员工作而且也适用于其他工作。它对组织工作带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2)专用性程序。
专用性程序是某项具体工作的程序。如干部考核程序、干部任免程序、干部调动程序、后备干部的选定管理程序、干部培训程序、办理干部离退休手续程序、干部审查程序、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程序、评选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程序、党的代表大会准备工作程序、党的代表大会审批程序、发展党员程序、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程序等等,这些程序,都是组织部门各项具体工作程序,适用于某一专项工作。
(3)事务性程序。
事务性程序就是指处理日常具体的事务性工作的程序。如办文程序、文件传阅管理程序、文书归档管理程序、督办查办程序、干部档案管理和传递程序、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程序、党费收缴管理使用程序、来信来访接待处理程序、干部统计程序、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统计程序、文件印制程序、各项业务经费管理使用程序等等,事务性程序的过程一般较为简单。
2.组织部门工作程序的形式。
(1)文字式程序。
文字式程序,是指用文字表述的工作程序。在制发组织部门的文件中,通常采用这种形式叙述组织部门某项工作的程序。这种形式的特点是详尽具体。如某市属区区委印发《关于对区管干部实行考核的意见》的文件,就明确规定了八个步骤,包括:宣传动员——被考核者作述职报告——民主评议——填写《工作评价表》——民主推荐(非固定性程序)——个别征求意见(非固定性程序)——综合分析——写出考核意见——反馈整改。在各项步骤中,又提出了有关规定和要求。例如,在“被考核者作述职报告”这个步骤中,就对听述职报告的范围、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述职的时间等均作了规定。
(2)图表式程序。
图表式程序,就是用图表标明的程序。在组织部门日常工作活动中,多采用这种工作程序图。这种形式的特点是简洁明了。如组织部门的“重大问题决策程序”,一般有四个步骤:提出目标——拟定方案——优选方案——决策实施。在四个步骤中,还包含若干小的步骤,这个程序就可以用图一的形式显示出来。
(3)综合式程序。
综合式程序就是既有图表显示,又有文字说明的程序。这里的文字说明,包括三种类型,如原则性说明(对有关政策规定的说明)、区别性说明(在一般情况下使用该程序,在特殊情况下有所不同)、补充性说明(对图表未显示的部分的补充)等。文字说明可放在程序图表前面,有的亦可摆在程序图表尾部。这种形式兼有上述两种形式的特点。图一 重大问题决策程序图
3.组织部门工作程序的结构。
(1)二级程序。
在结构上,组织部门工作程序是以层级形式呈现,就某项具体工作程序而言,这项工作程序可称为一级程序,而它的几项大的步骤以程序的形式显现则可作为第二级,第二级程序中的各项大的步骤以程序形式显现则称为第三级,以此类推。这样,二级程序就是包含一个层级步骤的工作程序。作为一项工作程序,最少层级必须有二级,以“文件传阅管理程序”为例,“文件传阅管理程序”本身为第一级,“收文”、“登记”、“签发”、“传阅”、“归档”各步骤称为第二级。有些较为单一的工作程序可只列二级程序。
(2)三级程序。
与二级程序比较,三级程序多了一个层级,因此,比二级程序更为具体,上述“重大问题决策程序”就是一个三级程序。其中,“重大问题决策程序”本身为第一级;“提出目标”、“拟定方案”、“优选方案”、“决策实施”为第二级;而“提出目标”中的“找出问题”、“明确目标”等就为第三级。组织部门的具体工作程序,多为三级程序。
组织部门的有些工作,过程比较复杂,步骤较多,要求具体,其程序的层级比较多,如四级程序、五级程序等。但在某项具体的工作程序中,不宜设置过多的层级。因为,层级过多,显得累赘,反而不利于程序的掌握和运用。处理层级过多有一个办法,就是将一个庞大的工作程序,按几个大步骤划分为几个程序。这就可以避免层级过多引起的庞杂累赘。
三、组织部门工作程序的特点
组织部门的工作程序是从组织部门工作实践中归纳、概括出来的,但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归纳、概括,而是一个在遵循组织部门工作客观规律基础上,依据科学的方法进行重新设计、规范的过程。这种经过归纳、整理和重新设计的工作程序,较之过去实际存在的工作程序要明确得多,科学得多,它具有新的功能、新的特点,这些功能上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整体性。
组织部门的每项工作都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它一般由开端、进行、结束几个大的步骤构成。在每个大的步骤中,往往又包含若干小的步骤。任何一个步骤都是所属程序的一部分,且不可缺少。缺少某个步骤,实施起来常常使某项工作中断,从而达不到既定目标。比如考核干部是干部选拔工作的一个步骤,其本身又分为民主推荐、广泛听取意见、形成考核材料等步骤,这些步骤是与干部选拔工作相联系的,必不可少的。在干部任免工作中,如果缺少下级党组织上报,就没有任免对象;缺少上级组织部门考核,就没有任免的依据;缺少党委集体讨论,就没有任免的自身;缺少发文归档,就没有任免的形成。只有上述各个步骤依次共存于一个程序中,才能完成一项干部的任免工作。通过有形的工作程序将这个完整的工作过程固定下来,用以规范实际工作,就能避免工作缺少环节,保证工作过程的完整性,进而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2.有序性。
组织部门的每一项具体工作过程,都是按照一定的内在联系发展的。因此,每一项工作程序,都由几个相互联接的步骤构成。从时间顺序来说,它们有先有后,一个步骤接一个步骤。前一个步骤是后一个步骤的基础,后一个步骤是前一个步骤的继续。一般来讲,其先后次序是不能前后颠倒的。用其他次序的排列、组合,会影响乃至搅乱整个工作过程。例如,考核后备干部程序的几个步骤先后次序为:提出名单、深入考核、研究择优、上报审定、建立档案、培养锻炼。这五个步骤有着严格的内在联系。不提出名单,就无从深入考核;不深入考核,就无法研究择优;不研究择优,就不能立档上报;不得到批准,也不好有针对性地培养提高。没有这些步骤,专门档案也形不成。按次序一环扣一环地进行,就形成了考核后备干部的过程。把工作步骤的先后顺序用有形程序确定下来,用以规范实际工作,就能防止实际工作中的步骤错位,次序颠倒等现象的发生。
3.直观性。
实际工作客观存在的过程及步骤是隐含于工作之中的。由于客观情况的复杂性,人们在从事某项工作时,并非都能直接把握工作过程及其步骤的客观规律。组织部门工作程序是建立在对工作过程诸步骤先后顺序的客观规定性的准确把握的基础之上的,并以文字、图表等形式表现出来,能清晰地反映工作过程诸步骤间的先后次序,条理清楚,形式直观,易于掌握,便于操作。
4.稳定性。
具体说来,某项工作程序的使用,并非“一次性”的,而是可以持续一个阶段、一个时期的。在一定的阶段、一定时期内,某项工作程序,对某种同类的具体工作都适用。组织部门工作程序之所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是因为组织部门的工作程序能客观地反映本部门工作的“一般”过程。任何“一般”的工作程序,都是从若干项“个别”的组织工作过程抽象、概括出来的。组织部门工作程序有了稳定性,就能发挥持久的作用。正如管理学家罗斯·韦伯所说,稳定可以提高效率。
5.政策性。
党的组织工作做得好不好,关系到党的组织路线能否得以贯彻,党的干部政策能否得以落实,因此它的政治性、政策性很强。而组织部门的工作程序,则从工作方式上为组织部门工作任务的完成作出了保障性的控制。所以,组织部门的工作程序不同于工厂里的操作程序,它往往与党的政策相关联。任用干部,有民主推荐的步骤,这就坚持了群众路线;考核干部,有考察干部的步骤,这就坚持了干部队伍的“四化”方针;发展党员,有政治审查的步骤,这就坚持了党的先锋队性质。再如,干部审查、落实干部政策、老干部工作等,这些工作程序都带有这种特征。事实上,有些组织部门现行的工作程序已经用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了,这些工作程序的政策性更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就初步制定了一整套干部选拔程序。这套选拔干部的程序,是在总结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它有效地改变了单纯依靠少数领导干部和组织部门挑选干部的神秘化做法。这套程序已写入党的有关文件,有的精神还载入了党章,已成为我们党的干部队伍建设所必须遵循的原则。科学确定和严格遵循组织部门的工作程序,就能使组织部门的工作行为的政策性和原则性得到更好地体现。
四、组织部门工作程序的设计
组织部门各项工作程序是客观存在的,即工作过程及步骤的先后次序具有客观规律性。但是,客观规律只有当人们认识它、把握它,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反映出来,才有可能自觉地运用它。因此,应当在深入认识的基础上,对实际工作中已经形成的工作过程及步骤进行科学的总结和概括,进行必要的加工和整理,形成系统的完整的工作程序,用以指导和规范组织部门的实际工作。
1.程序设计的步骤。
组织部门工作程序设计本身也是有一定程序可供遵循的,其主要步骤是:
(1)确定题目。
组织部门各项工作的过程及步骤都有其客观规定性,因此,各项具体工作都是可以作为程序设计的题目的。一项具体工作程序的设计,首先要选好题目。选题应遵循这么三个原则:一是着眼于保证完成组织工作总体任务的需要。二是先急后缓,有主有次,从解决实际工作之急需出发确定题目。三是先易后难,在所有急需确定的题目中,从条件成熟的题目入手。
确定题目还包括对大的课题进行分解。例如:干部任免工作程序是一个大课题,由于干部产生的方式不同,干部任免的程序也就不完全相同,用一个笼统的干部任免程序就难以包括全部任免工作的过程,这就应对题目进行分解,比如分解为选举制干部任免程序、委任制干部任免程序、聘用制干部任免程序等,形成一个干部任免程序小系列。这样既便于设计,又便于操作。
(2)总结研究。
所谓总结,就是对相应的工作实践经验进行归纳、概括,找出工作过程及步骤排列的规律性,作为制定程序的素材;所谓研究,就是在总结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分析,找出哪些是必经步骤,那些是非必经步骤,哪些步骤宜细,哪些步骤宜粗;过去工作中哪些步骤是多余的,哪些环节缺少了,应增加哪些步骤,合并或减少哪些步骤,使工作过程既完整又简便。大的步骤确定以后,还须进一步研究步骤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确定先后次序,进而研究各个大步骤应包含的小步骤以及小步骤之间的先后顺序。
研究过程中,还须加强对与该项工作有关的方针、政策的学习,根据党的方针、政策来确定步骤的增减。例如,平息反革命暴乱后,研究发展党员的工作程序、干部考核工作程序时,就应该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在政治审查这一步骤中增加考察在制止动乱和平息暴乱中的表现这样的步骤。
(3)确定结构和表现形式。
步骤及其次序大体确定以后,就可以进入具体设计阶段。一是确定程序的层级结构。层级结构要本着既具体明了又简单实用的原则,工作过程比较简单的,不必设计过多的层级,人为地复杂化;工作过程比较复杂的,环节较多的,就应相应地增设层级,也不能过于简单。总之要做到繁简适度。二是确定表现形式。工作过程是线型结构的,就采用图表的形式来表现程序;工作过程是非线型结构的,用图表难以表明的,就采用文字的形式来表现程序;或采用图表加文字说明这种综合表现形式来表现程序。采用何种形式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表现形式要尽可能地直观一些,做到一看就明,一用便会。程序初步设计出来以后,还应搞好验证,使之尽可能地完善一些。
(4)反馈与修正。
程序投入使用以后,要及时进行反馈。设计程序是为指导工作实践服务的,程序是否科学、合理,还需经过实践的检验。因此,要及时接收和搜集程序执行中反馈的信息,找出程序的缺陷,对程序作必要的补充、调整,精减重复的步骤,增设漏掉的环节,理顺错乱了的次序,使之趋于完善。
2.程序设计的方法。
程序设计要有科学的方法。一般说来,组织部门工作程序的设计有以下几种方法。
(1)总结归纳法。
总结归纳法是指以对组织部门工作实践经验的综合分析、归纳、概括为依据来制定工作程序的方法。组织部门的工作程序大都可以采用这种方法来制定。因为,它已有了广泛的实践基础。长期以来,各级组织部门按照中央组织部门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形成了一些既体现了共性要求,又各具特色的工作规范。这些工作规范都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反映了组织部门工作过程及步骤排列次序的客观规定性。这为我们总结、归纳、制定组织部门工作程序提供了素材。但是,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差异性和实践的不确定性,同一项工作,不同层次、不同地区的组织部门所形成的工作规范,往往不能全部反映组织部门工作的客观规律性。因此,总结、归纳这些已经存在的工作规范的过程,实际上又是一个分析研究的过程。所以,运用总结归纳法来制定程序时,既要以实践经验为依据,又不能为实践经验所束缚,不能囿于一个人、一个部门、一个地方的实践经验,而应集中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单位的实践经验,加以比较、分析和综合,吸收各自的科学成份,剔除非科学的部分,归纳出合乎客观规律的工作程序。运用总结归纳法,还要求程序制定者掌握丰富的实践素材,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善于透过现象看到本质,能够从各种实践经验中准确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否则,制定出的工作程序就可能是经验型的,而不是科学型的。
(2)事理演绎法。
事理演绎法就是指根据对组织部门某项工作的过程及步骤“应该是什么”的判断、推理来制定工作程序的方法。任何工作的实际过程的步骤次序都是有规律可循的,组织部门的工作也不例外。只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方法来分析组织部门各项具体工作的内在过程及其步骤,认识和把握它的内在规律性,就能够借助推理的办法,制定出合乎客观规律的工作程序。事理演绎法运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当组织部门某项新的业务工作刚刚开始,完全没有这方面的实践经验,但为了保证工作过程的准确性,需要设计工作程序时,就必须运用事理演绎法。例如,中共中央于1989年底批转的《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指出,全国各地都要广泛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并形成制度。对有些地区和单位的组织部门来讲,这是一项新工作,过去没有这方面的工作实践,而且这项工作意义重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搞好评议,必须有一个科学的程序来规范实践。这就需要根据中央文件的要求和本地实际,对民主评议党员的工作过程及其步骤次序进行科学的推断,在此基础上来制定民主评议党员的工作程序。二是在根据实践经验来制定工作程序的过程中,由于实践经验的局限性和不充分性,不能完全依据实践来完整地反映工作过程及其步骤次序的内在联系,这时,就要根据该项工作发展过程中的内在规定性来重新设计某个环节、某些步骤,以弥补实践经验的不足,形成完整的工作程序。
运用事理演绎法,要求程序的制定者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科学预测能力,善于分析和把握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并运用事物普遍联系的原理来进行判断和推理,制定出科学的工作程序。
(3)类比借鉴法。
所谓类比借鉴法就是利用类比的方法,借鉴其他领域相类似的工作程序来制定组织部门工作程序的一种方法。就工作过程和工作步骤而言,组织部门的许多工作同其他领域的类似工作不乏共同之处,其他领域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组织部门完全可以而且应该借鉴过来,吸收长处和优点而为“我”所用。
类比借鉴法可分为整体移植和部分借鉴两种。所谓整体移植,是指将其他领域同类的工作程序的形式整个“拿”过来,并赋予它特定的内涵,成为组织部门的工作程序,如组织部门的目标管理,就可以借鉴企业的目标管理的工作程序。所谓部分借鉴,是指将其他领域的工作程序的某个环节、某个步骤的形式借鉴过来,以完善组织部门的工作程序。类比借鉴法多运用于组织部门的通用性和事务性工作程序的制定,如信访工作程序、文件起草工作程序、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程序,等等。运用类比借鉴法要力戒生搬硬套,一是要有同类可比性,不能强拉硬扭;二是要借鉴其他领域工作程序的科学、合理的部分,借鉴其长处和优点,不能囫囵吞枣,一味照搬;三是在借鉴其好的形式的同时,必须赋予它组织部门特定的内涵。
上述三种方法要综合运用,互相补充。实际上,在制定组织部门某项工作程序时,往往要同时运用三种方式。例如,在制定组织部门重大问题决策程序时,既要对组织部门以往的决策工作实践进行总结归纳,也要根据科学决策的内在规律来设计某些必要的步骤和安排步骤的先后次序,同时还要借鉴其他领域决策程序的科学、合理部分,从而形成一个既科学合理,又便于操作的决策工作程序。
3.程序设计的要求。
制定组织部门工作程序,除要求制定者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掌握科学的方法外,还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勤于实践。
毛泽东同志曾说过,一切真知灼见都从实践中来。不实践就无法制定出组织部门的工作程序。制定者应参加双重实践:一是积极参加工作实践。不熟悉组织工作,不了解组织工作的具体过程及步骤,是根本不可能设计出组织部门的工作程序的。正如列宁所说:“要管理就必须熟悉业务,作一个出色的管理人”。〖ZW(〗《列宁全集》中文第1版,第36卷,第544页。〖ZW)〗二是积极从事组织部门工作程序设计实践。设计工作程序,实际也是一个认识和探索工作规律的过程,不通过设计的实践,就永远无法认识和把握程序设计工作的客观规律。有志于实现组织部门工作程序化的人,应以高度的事业心和探索精神,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积极从事组织部门工作程序设计的实践,在实践中探索,在实践中总结,在实践中提高。
(2)切合实际。
设计组织部门工作程序,规定工作步骤,安排先后顺序,必须遵循组织部门工作客观存在的步骤和先后顺序,因为制定程序是为了规范组织部门的工作,使之有序化、制度化。如果所制定的程序脱离了组织部门的实际,那就不但不能起到规范的作用,相反还会使组织部门的工作陷入混乱之中。为此,制定程序不能主观地随意增减步骤,造成步骤重复、多余或环节缺陷,破坏程序的规范制约功能。步骤顺序的排列必须是工作过程的准确反映,不能次序颠倒,打乱程序的有序性。
(3)讲求实用。
制定工作程序,是为了指导、规范各项工作,它既要合乎实际,又要易于操作。程序的生命力就在于它的客观性和实用价值。没有实用价值的工作程序,图表再美观,文字再通俗,也是没有意义的。同时,具有实用价值的工作程序,要有好的表现形式。简单明了,便于操作,这是对程序的结构、形式的基本要求。要做到该简则简、该繁则繁,使之具有规范性和实用性。
五、组织部门工作程序的应用
组织部门工作程序建立起来后,应重视对它的应用,发挥其功能。一种正确的理论,如果把它束之高阁,并不实行,那么这种理论再好也没有用。组织部门工作程序一旦建立,就要与运行机制的其他各构件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组织部门的各项具体工作严格进行规范。当然,值得提出的是,组织部门工作程序的应用,相对于静态的组织工作程序本身来说,它又是动态的。这是由于组织工作程序的应用是具体的应用,它要落实到具体的环境与人。而具体的环境与人又是千差万别的。这种组织工作实践环境与人的差异性,决定了组织部门工作程序应用的差异性。为此,组织部门工作程序的应用,还应当确定一定的原则,即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以这个原则为依据,组织部门工作程序的应用,需要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
1.适当分解。
对一个组织部门来说,其工作程序是以制度等形式固定的,亦即是定型的。适当分解的目的是在组织部门工作程序应用中将定型的工作程序更加具体化,便于操作。所谓适当分解,一般说来,是将某项定型的组织工作程序作更细一个层级的分解。如某项定型的工作程序是二级程序,应用时可适当分解为三级程序;某项定型的工作程序是三级程序,应用时可适当分解为四级程序。所谓分解,从范围来讲,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整体分解,即某项工作程序的所有步骤的分解;一种是局部分解,即某项工作程序的某个步骤的分解。
为什么要适当分解呢?其一,组织部门程序是抽象的,而组织部门工作程序的应用是具体的。我们知道,组织部门工作程序的设计,是由若干具体的、个别的组织工作活动概括成为抽象的一般的组织工作程序的。那么,用这些程序规范组织工作,就是从抽象、一般,到具体、个别。这就有必要将抽象的、一般的工作程序具体化。而工作程序的具体化,其表现形式就是工作程序的分解。其二,工作程序具有越到基层越细的特性。工作程序是通过组织系统制定的,而组织系统一般又是划分为层次的。在一个地区内,立足于县制定的工作程序,到乡、镇应用时就要作适当分解;在一个部门内部,立足于部门制定的工作程序,到业务处(科)室应用时也要作适当分解。其三,适当分解还可以促进对组织工作业务的熟悉。组织部门工作程序的应用是以对组织工作的了解、熟悉程度为基础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组织部门工作程序应用过程的适当分解必然促进对组织工作业务的熟悉。尤其是对新从事组织部门工作的人员,更有必要在组织部门工作程序的应用中搞好适当分解。
2.适度变通。
适度变通,是指在组织部门工作程序的应用中,依据不同情况,对组织部门工作程序作非原则性的变动。其含义有二:一是在组织部门工作程序的应用中,对工作程序作非原则性的变动。这种非原则性的变动主要表现为,党和国家以法规性文件明确规定的有关工作程序以外的工作程序的变动。这里所说的“变动”,一般是局部的变动,如增减、颠倒某个步骤。如果涉及工作程序的原则性变动,就超出了适度变通的范围了。二是这种非原则性的变动,是依据不同情况进行的。这种不同情况,一般是非常规性情况。比如,在一般范围运用的工作程序,在个别特殊的范围需要作某些变动;在较高层次适用的工作程序,在较低层次运用时需要作某些变动;在原有条件下适用的工作程序,在新条件下运用时也需要作某些变动,等等。这些都是变动组织部门工作程序的不同情况。遇到这些情况,在组织部门工作程序的应用中,就要作适当变动。如果生搬硬套,则不能达到规范组织工作的目的。
3.适时调整。
组织部门工作程序的设计,不可能一成不变。在组织部门工作程序的实施过程中,适时地修订、调整,能够使之更为合理、科学。为什么要适时调整呢?一方面,组织工作实践的不断发展,要求适时调整组织工作程序。组织工作是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而开展、随着形势的发展而发展的。在新的形势下,组织工作也面临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比如干部管理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上僵化模式的打破,机构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过去传统的干部管理体制在结构和功能上都发生了较大的变革: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克服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适当下放干部管理权限;推进领导干部的交流和科技专业人才的合理流动;建立后备干部制度;干部“四化”方针的实行等等。显然,组织工作的内容变化了,就必然要求组织部门工作程序也要作相应的改变。再如现代化建设对人才有着大规模的需求,这就要求在人才的选拔上,打破封闭式,实行开放式,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开展民主推荐活动,广开人才渠道,这反映在选拔干部工作程序上,则要求增加民主推荐的步骤。正因为如此,中央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就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强调没有经过民主推荐、民意测验等民主程序的,上级不予审批。从而把干部工作的民主化,列为干部选拔的第一道必经程序。试想,如果组织工作的情况发生了变化,而我们的组织工作程序依旧不变,那怎么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完成任务的需要呢?另一方面,随着人们对组织工作客观规律认识的深入和组织工作程序设计者水平的提高,也要求适时调整组织部门工作程序。这是因为组织部门工作程序是由人设计的。由于设计者的认识水平和组织工作实践的深度和广度,使设计出的工作程序受到人为的限制。这样,随着设计者对组织工作的认识水平和把握能力的提高,就应对原有工作程序作出必要的修订,使之更加完善、科学、严密。组织部门工作程序的调整,在形式上多种多样,有增加步骤的,也有调整步骤的,还有删减步骤的。当然,这种调整不应该是频繁的,而应该适时的、相对稳定的。
(1990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