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是干部选拔任用上以一定方式规范的工作步骤及过程。它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基本保障,具有整体性、有序性、稳定性、规章性和严肃性特点。这次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党建理论研究的新成果,在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程序方面作出更加科学、规范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进一步严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将促进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一、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对严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提出了新要求

  为贯彻好《干部任用条例》,中共中央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分别下发通知,提出明确要求。其中,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的要求非常严格、具体。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中有三处讲到干部工作程序。中央要求,“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照章办事,严格履行程序”。同时强调:“要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不正之风的干扰,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此外,指出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的,要严肃查处,问题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中共中央组织部“通知”有三个问题,每个问题都讲到干部工作程序问题。其中重要要求是:“要严格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工作程序办事,切实做到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程序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程序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事项,不给予程序的不审批。”

  由此可见,中央对干部任用程序高度重视。对干部任用程序问题,从多角度、多方面提出严格要求。即从坚持照章办事的角度,要求严格履行程序;从抵制不正之风的角度,要求履行程序不变通;从纪律和监督的角度,提出对违反任用程序的严肃查处;从干部任用过程,强调不符合程序的“不上会”、“不上报”、“不审批”。

  二、坚持完善程序,是《干部任用条例》的一个鲜明特点

  重新修订、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具有鲜明的特点。其中一个重要特点是:坚持完善程序,对选拔任用干部的各个环节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干部科学化、规范化方面有新进展。

  坚持完善干部工作程序,反映在《干部任用条例》的内容之中。具体体现在:

  一是《干部任用条例》以程序为主线。《干部任用条例》13章14条,从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选拔任用条件开始,通过规范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等一系列环节,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全方位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各章之间相互衔接,形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完整体系。其中,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都是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程序,依次贯穿于《干部任用条例》。

  二是干部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明确具体。《干部任用条例》中,关于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等章中均规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如民主推荐规定了四项程序,考察规定了六项程序,讨论决定规定了三项程序,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规定了五项程序。

  三是干部工作程序具有多样性。《干部任用条例》中涉及到多样程序。从是否具体来划分,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明确具体的程序。对某事项的各个环节、步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等,均规定了具体的环节和步骤。如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工作程序是:(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第二类是原则要求的程序。有些程序未明确、具体规定环节、步骤,只是提出原则要求。如,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又如,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在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在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选举、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其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其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在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这就是说,在干部任用工作中,除了《干部任用条例》直接规定的程序,还有有关法律和规定确定的程序,这都要按程序执行。第三类是“另行规定”的程序。对有些特殊事项的程序,《干部任用条例》未作规定,需要“另行规定”。如,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聘任程序另行规定”。另行规定程序,将使干部任用程序更加丰富和完善。

  三、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严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必须严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首先,通过学习,增强程序意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是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的重要构成;严密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是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要措施。为此,必须引起足够重视。中央要求认真组织好对《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使各级领导干部熟悉《干部使用条例》,组织人事干部精通《干部任用条例》,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干部任用条例》。“熟悉”、“精通”、“了解”《干部任用条例》,也包括“熟悉”、“精通”、“了解”《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特别是干部人事部门要带头学好《干部任用条例》,把《干部任用条例》作为练好业务基本功的重要教材,熟悉掌握选拔任用干部的程序和各个环节的操作办法和要求。

  第二,切实把《干部任用条例》落实到干部的各个环节、程序中去。坚持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是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重要内容。如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不规范、不严密,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在很大程度上也会落空。为此,要严把“程序关”。即对选拔任用干部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道程序严格把关。注意防止和及时纠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忽视程序、变通程序、违反程序等方面的问题。在干部任用的实际工作中,还有一个细化程序的问题。因为《干部任用条例》所规定的程序是基本程序,应当说,干部任用程序除了基本程序,还有细化程序,即在基本程序下,对某些具体环节进一步细化,更具操作性。要善于总结、积极吸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经验,丰富干部工作程序内容,完善干部工作程序体系。

  第三,加强对履行程序的监督检查。程序是实现民主和监督的必要载体,是规范用人行为的基本依据。检查《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时,要检查履行程序的情况。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的,要严肃查处。

(200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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