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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辖区设置状况

  一、城市辖区制度

  我国实行城市辖区制度。城市辖区是属市领导的一级行政区域单位。现行的城市辖区制度由历史的城市辖区制度逐步演变而成。我国现行的城市辖区制度体现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

  关于对市辖区的行政区域划分的规定。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这里,《宪法》明确我国的行政区域单位为若干等级“区”作为一级行政区域单位,在"直辖市和较大的市"设置并由市管辖。这是《宪法》关于市辖区设置的规定。

  关于市辖区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审批。《宪法》规定了市辖区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批准单位。《宪法》第八十九条明确,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这也就是说,市辖区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国务院审批。具体操作方面,国务院于1985年1月15日印发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8号,下称《规定》)。《规定》第四条明确,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第五条指出,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抄报民政部备案。这里将市辖区行政区划的变更分为整体的和部分的两种情况,规定了由国务院直接审批和授权审批两种审批方式。

  关于设立地级市的标准 。在我国城市辖区制度中,市辖区的设置缺乏统一标准。由于《宪法》规定市辖区在“直辖市和较大的市”设置,因此,十分有必要弄清和掌握设立地级市的标准。根据《宪法》的规定,在市辖区的设置中,“直辖市”概念好掌握,“较大的市”是什么概念呢?1955年6月9日国务院关于设置市、镇建制的决定中指出: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市,如确有分设区的必要,可以设市辖区。人口在20万以下的市一般不应设市辖区。市建制以后于1963年、1986年几经调整。可以设市辖区的“较大的市”,到后来基本等同于地级市了。到了1993年5月17日,经国务院批转同意试行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的报告。《报告》规定了设立地级市的标准,即市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25万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人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25万人以上;工农业总产值30亿元以上,其中工业产值占80%;国内生产总值在25亿元以上;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35%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2亿元以上,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中心城市的县级市,方可升格为地级市。至此,我国设立地级市的标准反映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性水准,使之规范化、科学化。

  二、城市辖区现状

  目前我国城市辖区的设置状况如何呢?截至2000年底,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之外,全国城市663个,其中省级市4个,副省级市15个,地级市244个,县级市400个。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计263个,共设市辖区787个,平均每个市有市辖区约3个。

  我国市辖区的数量持续增长。1949年底,全国66个直辖市、地级市共设市辖区275个。现在全国市辖区787个,51年间增加了512个,是1949年的2.86倍,平均每年增加约10个市辖区。从近几年的情况看,全国市辖区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分别为727个、737个、749个、787个,近三年每年比上年分别增加了10个、12 个38个,增长比例为1.4%、1.6%、5.1%,其中2000年的增长幅度最大。在全国31个省区市中,有16个在2000年增加了市辖区,其中有5个省区市增长3个以上的市辖区。江苏省1999年市辖区44个,到2000年增加到51个,增加了7个,增长了15.9%。该省对行政区划作出较大调整,采取撤县建区、撤市(县级市)建区等方式增加了市辖区。

  市辖区的区域分布不平衡。全国31个省区市,根据区域划分,东部11个,中部8个,西部12个。市辖区的分布,东部331个,占42.1%;中部286个,占36.3%;西部170个,占21.6%,明显地呈东多西少。全国平均每个省区市有市辖区25.4个。西部的省区市中,除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市辖区数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只有10个以下市辖区的省区市有6个,西藏自治区仅拉萨市的城关区一个市辖区。全国的直辖市、地级市平均设市辖区约3个,从区域分布看,东部市平均设区3.28个,中部市平均设区2.86个,西部市平均设区2.7个。这表明全国直辖市、地级市设市辖区的平均水平也是东高西低。

  市辖区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市设置市辖区有些基本的标准,诸如人口数量、地域面积和各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指标。一般市辖区的规模大致是几十万人口、几十平方公里面积。但实际上差异很大。如人口数量,北京市朝阳区达229万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仅1万人;区域面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木磨沟区有9448平方公里,福建省厦门市鼓浪屿区仅2平方公里。即使是一个城市中,区与区之间也有差异。以天津市为例,南开区87万人,是人口最多的区;和平区32万人,是人口最少的区。武清区1570平方公里,为面积最大的区;和平区10平方公里,是面积最小的区。

  三、城市辖区发展

  我国市辖区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的结果。

  首先,城市及市辖区发展的前提条件,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出现社会分工扩大,商品经济发展,城市与乡村分离等,由此形成城市。而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又推动城市继续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于城市发展,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于市辖区发展,其道理是一样的。这一点,已经被城市及市辖区的发展过程所充分证明。

  第二,城市规模,是市辖区发展的重要因素。城市设立市辖区,是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城市发展到一定规模,需要分区域、分层次管理,于是设置市辖区。我国实行的是城市等级制度。城市的行政等级分别为直辖市、地级市、县级市三种类型。1994年确定了一批副省级市,但副省级市在隶属关系上由所在省的省政府领导,实际上仍为省辖市。我国城市设区与否,取决于城市的级别。凡直辖市和地级市一律设区,其余城市一律不设区。而地级市的设立,国家又确定了具体的标准。这样,市辖区的发展,确实有懒城市规模的扩大及地级城市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直辖市、地级市有66个,到2000年达263个,增加了197个,相当于过去的4倍,51年间平均每年增加了3.9个。其中2000年增长较快,由1999年的240个,增加到263个,增加了23个,比上年增长9.6%。地级市的增长常常相伴市辖区的增加。如2000年江西省、四川省都增加4个地级市,同时分别增加5个和4个市辖区。湖北省增加一个地级市同时增加1 个市辖区,即撤消县级随州市,设立地级随州市,随州市设立曾都区。

  第三,城市化进程将推进城市及市辖区发展。面向21世纪,中国社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一时期也是中国城市化进程发展重大变革的时期。城市化进程必将推进城市的发展。一方面,城市化推进城市数量不断增多;另一方面,城市化推进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同时,推进城市空间质量不断优化,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由于市与市辖区发展的因果关系,因而中国城市化的进程,也必将推进市辖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君德、汪宇明:《制度与创新--中国城市制度的发展与改革新论》,东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1998、1999、2000、2001,四册,中国地图出版社。

(200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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